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4-25 09:57:20 點閱:11
依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人民在中國大陸設籍或領用護照,即喪失臺灣人民身分,渠等身分已屬中國大陸人 民(兩岸條例第2條),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兩岸條例第21條),亦不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為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兩岸條例第7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