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4-08 09:39:37 點閱:23
一、依彰化縣政府114年3月4日府教特字第1140070139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0464A號辦理。
二、教育部上開函文略以,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綜整研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之指引,督導所轄學校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另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8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將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防治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應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經召集各地方政府及教師團體代表討論後決議,不另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指引;惟為維護校園安全,請貴校依教育部函文,將防治指引以附錄形式納入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聘約參考。
四、檢附縣府來函及防治指引各1份。